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9日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
—公允价值变动
其他综合收益: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等。
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构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1)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
(2)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溢价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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