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7日
第二节 会计档案基础工作规范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一)会计档案整理的要求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不能是出纳人员)。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会计档案移交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销毁程序,参见教材P223)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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