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5日
第三章 债券
知识点八:地方政府债券
(一)地方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权,也叫“地方公债”、“市政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
(二)分类
1.一般责任债券(普通债券):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不与特定项目相联系;
2.专项债券(收入债券):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其还本付息来自投资项目的收益、收费及政府特定的税收或补贴。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券
2009年开始中央政府代发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形式: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期限:3年或5年,各50%;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承销和招标。国债登进行登记、托管事宜,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到期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的区别:自行发债,主要是债券定价权的下放,即由市场决定价格。约束条件: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发行规模、期限与比例、利率区间受到中央约束或者直接给出规定。自行发债不等于自主发债。自行发债是地方拥有财政自主权的重要一步,介于中央代理和地方自主的过渡形式。地方政府成为责任主体。
(四)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汇金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债券发行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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