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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0日
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知识点二:证券公司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与可开展业务挂钩。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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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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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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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咨询、财务顾问(不动用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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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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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自营、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任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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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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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自营、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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