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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9日

2016年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七章第三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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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94: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步骤和方法

(一)审批之前的处理

财产清查结束后,企业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但对于应收而收不回的应收款项、应付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批准前不做调整账簿记录,待批准后再作处理。在做好上述账簿调整工作后,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财产清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同时,对于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确认。

(二)审批之后的处理

在财产清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根据上述机构审批的意见,应进行差异处理,调整账项。

以存货为例,发生盘盈时,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发生盘亏和毁损时,应根据不同的原因作出不同的处理,若属于一般经营性损失或定额内损失,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若属非常损失,则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按盘亏和毁损的总金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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