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30日
1.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2.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营业税金及附加;
(4)管理费用;
(5)销售费用;
(6)财务费用;
(7)投资收益;
(8)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资产减值损失;
(10)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1)所得税费用;
(12)净利润;
(13)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14)综合收益总额。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3.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4.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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