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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5日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时以销毁。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
(1)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也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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