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知识点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分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应当做出合并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分立
分类: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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