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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8日
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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