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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9日

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诉讼

中级会计课程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
欺负谁了 欺负股东—股东直接诉讼
欺负公司—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 内部人员造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引起:由监事会诉讼
监事引起:由董事会诉讼
外部人员造成 由董事会或监事会诉讼
1、拒绝提起诉讼2、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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