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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5日
【问题】
同一项费用(如:电费等)仅有一张发票,当被两个以上单位分摊时,请问没有取得发票的一方是否可以以发票复印件作为费用列支的依据?其账务处理应如何操作?
【解答】
这种情况现在的确很普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所以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种问题时如果不能提供合法的发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但是也有个别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审查此部分费用的税前扣除时,要求企业能提供水、电等公司开给其他分担费用的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及其他分担费用的公司在计算各单位分担金额时的详细计算过程和依据,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贵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还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沟通。账务处理上应该可以采用复印件及其说明作为原始凭证来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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