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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1日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知识点三: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1.基金募集与销售
2.基金的投资管理
3.基金运营服务
(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2008年1月1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人民币。
2009年6月1日起实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投资咨询服务
2006年2月,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向QFII、境内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禁止业务:
1.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承诺投资收益;
3.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
5.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
(四)社保基金管理及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五)QDII业务
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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