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仲裁
1.形式:书面形式
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
其他书面方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2.仲裁应具有的内容:(1)请示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效力:
(1)仲裁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和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的;
(4)仲裁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的,仲裁无效。
6.当事人达成仲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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