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8日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东会会议制度
1.形式:
(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点击进入:培训
上一篇: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下一篇: 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累积投票制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必刷题库
开通网校试学账号
姓名:
手机号:
(*注意:请留意短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