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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2日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及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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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及变造

1、伪造指的是签章的伪造;签章以外的都是变造。

2、伪造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的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于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一票据责任,但是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3、票据上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票据的变造是对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5、票据的变造应依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分辨是之前还是之后, 视同为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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