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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2日
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1.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监、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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