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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2日
1.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后果和责任承担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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