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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2日

2016年注册会计师《审计》预习:监控

注册会计师课程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正保会计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二十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知识点:监控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提示】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2)监控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3)实施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4)定期告知监控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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