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1日
第二节 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种类
原始凭证可以按照取得来源、格式、填制的手续和内容进行分类。
(一)按取得的来源分类
原始凭证按照取得的来源可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1.自制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
2.外来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
(二)按照格式分类
原始凭证按照格式的不同可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1.通用凭证
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
2.专用凭证
专用凭证是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
(三)按填制的手续和内容分类
原始凭证按照填制的手续和内容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
1.一次凭证
一次凭证是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且仅一次有效的原始凭证。
2.累计凭证
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且多次有效的原始凭证。
3.汇总凭证
汇总凭证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综合填制的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因经济业务和经营管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也称为原始凭证要素):(1)凭证的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6)经济业务内容;(7)数量、单价和金额。
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记录真实;(2)内容完整;(3)手续完备;(4)书写清楚、规范;(5)连续编号;(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7)填制及时。
(二)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不同的自制原始凭证,填制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次凭证的填制
一次凭证应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相关业务人员一次填制完成。该凭证往往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或者同时反映若干项同一性质的经济业务。
2.累计凭证的填制
累计凭证应在每次经济业务完成后,由相关人员在同一张凭证上重复填制完成。该凭证能在一定时期内不断重复地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
3.汇总凭证的填制
汇总凭证应由相关人员在汇总一定时期内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后填制完成。该凭证只能将类型相同的经济业务进行汇总,不能汇总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经济业务。
(三)外来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外来原始凭证应在企业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由外单位的相关人员填制完成。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营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复写纸套写或打印机套打。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为了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5)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6)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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