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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0日
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
知识点七: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1982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首发,武士债券。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我国政府对WTO承诺的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内容: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我国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重组等;对所有新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QDII
(四)对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开放
从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已获得当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从2006年1月1日起,允许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有关业务。
2011年年末,证监会启动RQFII,首批21家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在港设立的子公司获得20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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