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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5日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知识点十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开展业务应符合以下规范:
1.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2.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3.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4.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按照指数比例进行投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5.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金的60%。
6.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7.严格禁止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8.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不得相互兼任。
9.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不得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0.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11.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12.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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