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4日
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1.增值税概述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通常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增值进项税额核算
(1)采购商品和接受应税劳务
借: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原材料
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4.★进项税额转出
①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情形:
A.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不含自然灾害造成的)
B.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是指购进货物在没有进行任何加工的情况下,对内改变用途的行为,如企业下属医务室、在建工程(不动产)领用原材料等。
★③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企业的生产设备领用原材料;
自然灾害造成的原材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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