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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3日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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