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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6日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申请人申请会计资格从业证书首先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连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送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进行委托申请时,应在本人签名栏目中签署本人姓名,不得由委托人代签,委托人只承担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送达申请材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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