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6日
(一)建筑业
判定标准: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
1.自建建筑物
业务内容 | 税目 |
自建自用 | 不征税 |
自建出售(新建) |
1.销售不动产 2.建筑业 |
自建出租 | 服务业——租赁业 |
自建投资(共担风险) | 不征税 |
自建投资(固定收益) | 服务业——租赁业 |
自建使用一段时间后出售 | 销售不动产 |
2.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意】电话“安装和移机”业务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
判定标准: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业务,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和“邮政储蓄业务”
考点:以下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注意】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5)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
考点: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三)文化体育业
1.文化业
判定标准:从事文化活动,包括表演、经营游览场所、其他文化业务。
考点:“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2.体育业
判定标准: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
考点: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四)娱乐业
【注意】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属于“娱乐业”不属于“文化体育业”。
(五)服务业
子目: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 “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考点:以下项目属于“服务业——代理业”
(1)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下项目不属于“服务业——代理业”
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意】上述行为既不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也不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租赁业
考点:以下项目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1)“转租”行为;
(2)“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
(3)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
(4)出租文化场所;
(5)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
(6)土地租赁。
【注意】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六)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考点: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理解】国家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4.转让在建项目
(1)已完成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2)进入施工阶段,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5.土地租赁按“服务业——租赁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销售不动产
【注意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2】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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