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2日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知识点 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与可开展业务挂钩。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可开展业务 |
5000万 | 经纪、咨询、财务顾问(不动用自有资金) |
1亿 | 承保、自营、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任一项 |
5亿 | 承保、自营、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 |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实行审批制,由证监会审批。
1.行政审批程序:6个月内对于证券公司设立申请给予书面回复。申请获准后,证券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以下总的来讲均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事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不包括上市公司);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除外);
●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
②由证监会批准的包括:
●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停业、解散、破产;
●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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