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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1日
一、基本情况
某羊绒制品有限公司2005年1月份为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2月被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2至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273184.66元,应纳增值税83668.25元,税收负担率2.55%。
二、发现问题及依据
检查中,我们发现企业生产所耗用的电力每月都较为平均,但在3月份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电费额度比较多。通过检查,我们发现2005年3月30日62号凭证抵扣电费进项税额3239.69元,其中包括2005年1月份小规模期间的电费30660度,价税合计17985.16元,税款2613.23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该企业2005年1月份电费进项税额2613.23元不得抵扣。
三、处理决定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613.23元。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从少缴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对其所偷税款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306.62元。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
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认为这样处理账务比较方便,忽视不得抵扣税款这一方面,造成了偷税,责任在纳税人。建议有关部门监督和指导新办企业的账务处理,以免企业财务人员疏忽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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