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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1日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5.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理解】税收公平原则。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建筑业
1.一般情况
营业额=全部工程价款 价外费用
2.特殊情况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4)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确认营业额。
(二)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
2.保险业
(1)初保业务——全额计税
【链接】分保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储金业务
【课外阅读】保险企业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营业额=(期初储金余额 期末储金余额)×50%×银行“1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3)无赔偿奖励业务
以“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三)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娱乐业——混合销售全额计税
(五)服务业
1.代理业
【注意】代理业的行业性质决定该行业应当以余额计税。
(1)餐饮中介;
(2)彩票代售;
(3)外事服务(为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
2.旅游业
【注意】旅行社的行业性质决定了该类企业应当以余额计税。
(1)旅游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转让无形资产
【注意】转让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销售不动产
【注意】一手房全额计税;外购二手房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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