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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31日
九、 隐藏联营投资利润
根据现行财会制度规定,联营投资利润实行“先税后分”的原则,在核算对外投资企业在分得联营利润时,应作为投资收益入账,并根据税率的差额,计算补交所得税。在这里我们暂且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我们只谈一些普遍性的企业,由于其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以其从被投资(联营)企业分得的收益应补交所得税,但有的企业为了逃交所得税,将应收的投资收益,不作投资收益入账,而直接作增加投资处理。
例如,A公司所在地区所得税率为33%,而被投资B企业所得税率为24%,A企业为了逃避补税,将分得的利润,隐藏于B企业,并直接作为追加投资。经与B企业协商,将应分得的利润不划转A企业,而由B企业从其“应付利润”账记户直接转作A企业的投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实收资本——A公司”科目。
十、 截留收益,发放奖金
有的企业为了捞取好处,与被投资单位协商后,将应分得的投资收益隐藏在被投资单位,并授意被投资单位将该收益由“应付利润”账户收入“其他应付款”账户。此后,该投资单位根据需要,从被投资单位提取现金私分。也有的企业将应分得的投资收益从被投资单位直接提取现金后,纳入“小金库”,用于给本企业职工发放实物和奖金。
十一、 低价转让债券,损害企业利益
企业将购入的债券低价出售给职工,其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失。当作价发放债券时,按购入债券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债券投资”,按收取职工的价款,借记“现金”,按现金与债券成本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转嫁债券损失。
如某企业共有职工200人,1999年1月按面值购入某公司债券4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债券年利率10%,企业于7月30日,按每张80元的价格售给每个职工10张,共出售2000张,面额200000元,收到现金160000元,企业作了“借:现金160000,借: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损失40000,贷:短期投资200000”的账务处理。此后果使企业少计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损失。
十二、 控股企业不计投资收益,调节利润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比例在20%以上时,就应采用权益法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即当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投资企业要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金额,反之亦然;待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作“借: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长期股权投资”。但有些企业故意少体现利润而违反上述原则,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增加时不调整企业的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额。如某企业对一化工企业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权益的30%,当年底该化工企业获得税后利润100万元,所有者权益相应增加100万元,投资企业由于该年效益不错,对投资收益有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十三、 成本法、权益法混淆使用,虚增利润
有些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股权,但其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现金股利时,却以成本法核算,转入了投资收益,造成虚增利润。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比例达到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20%以上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收到应分得的股利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一些企业为了完成利润计划,将收到的股利直接增加投资收益。如某企业购入股票5000股,占该公司收益的30%,当年被投资企业盈利100万元时,该企业作了“借:长期股权投资30,贷:投资收益30”的会计分录,但当收到被投资企业的现金股利3万元时,又作了“借:银行存款3,贷:投资收益3”的会计分录,造成虚增利润3万元。
十四、 长期债券投资,不摊销溢(折)价:
根据规定,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溢价或折价金额要在该债券的到期时间内等额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对债券溢折价不进行摊销,造成投资与损益不实。
例如,某企业1999年1月购入(溢价)面值为10000元的5年期债券,实付金额为12000元,利率为10%,企业账务处理为“借:长期投资10000元,借:投资收益2000元,贷:银行存款12000元”,造成长期投资和当期利润虚减2000元,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长期债权投资——面值10000
——应计利息1000
——溢价2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溢价400
银行存款12000
投资收益600
十五、 不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我国投资准则规定,股份制企业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长期投资应计提减值准备。但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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