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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8日

2016年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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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科目

考点26:会计科目的概念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而这六项会计要素仍显得过于粗略,难以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我们必须对会计要素作进一步分类。因此,会计科目(简称科目)是为了满足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要求,根据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和外部信息需要,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的项目,是对资金运动第三层次的划分。

考点27:会计科目的分类

(一)按其归属的会计要素分类

会计科目按其所归属的会计要素不同,通常可以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五大类。

1、资产类科目

2、负债类科目

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4、成本类科目

5、损益类科目

(二)按其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分类

1、总分类科目

2、明细账分类科目

3、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的关系是,总分类科目对其所属明细分类科目具有统驭和控制的作用,而明细分类科目是对其所归属的总分类科目的补充和说明。

考点28: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总分类科目是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统一规定的。

明细分类科目除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以外,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2、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和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之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考点29:常用的会计科目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编号的第一位数代表会计要素的类别:

1、代表资产类;

2、代表负债类;

3、代表金融企业的共同类;

4、代表所有者权益类;

5、代表成本类;

6、代表损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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