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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约定——一致同意)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3.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超越授权范围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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