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正保会计网校>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
正保会计网校 会计职称培训

直播课程

会计职称万人模考

高志谦

抓住黄金备考期:及时解决自己在学习中暴露的问题,做到查漏补缺

中级职称考前刷题集训

侯永斌

考前集训、刷题集训、真题演练、摸底测试、考前串讲

中级职称高频考点

高志谦

考前必学,这些考点必须掌握

初级职称免费试听

赵俊峰

经典课程,5大课程系统学,精品好课,逐章精讲

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

会计职称网校哪家好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

1.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续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无限责任)

(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人个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点击进入:会计职称培训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