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课程
高志谦
抓住黄金备考期:及时解决自己在学习中暴露的问题,做到查漏补缺
侯永斌
考前集训、刷题集训、真题演练、摸底测试、考前串讲
高志谦
考前必学,这些考点必须掌握
赵俊峰
经典课程,5大课程系统学,精品好课,逐章精讲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在债务承担上是一种连带责任关系,合伙企业无法清偿时,这一关系可转化为合伙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合伙事务中的对外代表权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是代表合伙企业,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内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点击进入:会计职称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