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责任形式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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