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1.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30天;
(5)合伙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清算。
清算人由合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1)首先用于支信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2)依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3)分配财产:约定→协商→实缴比例→平均
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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