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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4日

2016年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十章第一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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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18:银行存款的结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下面就介绍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等结算方式进行介绍。

1、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可以提取现金,不可以办理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在签发支票时内容要齐全,大小写金额要相符;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库存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为了防止公司开空头支票,银行给予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款项的票据。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3、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的特点。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4、 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的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商业汇票按成对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 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者由收款人签发并交由付款人承兑。承兑时,购货单位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时,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凭票将票款划给销货企业或贴现银行。销货企业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销货企业可匡算邮程,提前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汇款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给销货企业,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2)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承兑银行凭汇票将承兑款项无条件转给销货企业,如果购货企业于汇票到期日未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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