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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4日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中级会计课程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这段法条的几个要点提示:

(1)一般情况下是要3个月内

(2)审批后,可以6个月内60%,一年内付清

(3)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他部分的出资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小于25%比例分两种情况:一是现金方式3个月内;二是实物、工业产权等6个月内。

4.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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