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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2016注会《审计》知识点:经济利益(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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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经济利益

一、所员主

(一)红线

不得在审计客户、空中实体、影重实体和利影实体中拥有重要经济利益,否则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能消除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二)黄线

1.所员主与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在某实体中都拥有重要经济利益,需要评价下列因素:

(1)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组中是否担任重要角色;

(2)该实体所有权为少数人持有还是多数人持有;

(3)投资者能否控制该实体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2.所员主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拥有经济利益,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利影响才可能被接受:

(1)所员主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2)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

(3)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拥有的经济利益,所员主对其任何投资决策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二、其他合伙人

(一)红线

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重要经济利益。

(二)黄线

1.其他合伙人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重要经济利益,也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价[类似于所员主]。

2.如其他合伙人的其他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取得经济利益[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并且在必要时能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但是,即使是同样的经济利益,如其他合伙人的主要近亲属拥有或取得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按股票期权方案有权行使期权],应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亲疏有别。对主要近亲属要求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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