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事项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四)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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