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课程
高志谦
抓住黄金备考期:及时解决自己在学习中暴露的问题,做到查漏补缺
侯永斌
考前集训、刷题集训、真题演练、摸底测试、考前串讲
高志谦
考前必学,这些考点必须掌握
赵俊峰
经典课程,5大课程系统学,精品好课,逐章精讲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仲裁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不适用于《仲裁法》:
①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点击进入:会计职称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