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1日
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知识点 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初始结算 | 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
到期结算 | 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
▲结算参与人应当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交收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履约金。
(一)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
◆ 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资金预交收。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 证券方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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