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0日
正保会计网校高级会计师频道提供:本篇为高会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第四节重点精讲:国有资产管理,本节内容主要介绍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相关知识点】
1.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重点精讲】: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一)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1.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2.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提示】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其余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统筹安排用于中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1.资产处置范围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审批权限
(1)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3.处置方式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提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4.资产处置收入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的处理
(1)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类似于资产处置的处理)
②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有关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经过审批。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提示1】中央级事业单位固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提示2】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提示3】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是2013和2014年新增的内容,需要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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