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的规定。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熟悉会计业务及相关法规、制度,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实行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里的“有权”和“按照职权”,应当理解为该“职权”是《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规章赋予的,如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行使或不认真行使这一职权,其他人员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一职权,都是违法或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应当加以制止和纠正,有关管理部门也有权加以干预。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帐实、帐款、帐帐与帐表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帐实不符、帐款不符的问题在许多单位经常发生,造成会计工作混乱和会计资料失真,除内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外,与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重视对财产物资的监督或者故意在这方面造成混乱以牟取非法利益有很大关系。因此,《会计法》强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从其业务特点出发,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各单位要建立帐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要做到帐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它们的实存数完全一致,即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另一方面要通过帐簿记录和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帐帐相符。在检查核对过程中,发现帐实不符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先将查明属实的财产盈亏数作出会计记录,在帐簿上据实反映,然后,根据差异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以及经过批准的处理办法,将处理结果登记入帐。
第二,会计人员对帐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发生帐实不符的现象是常见的,但造成帐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错,有的是由于生产技术上或经济管理上存在问题,有的来自自然界的影响,有的则是不法分子徇私舞弊引起的。对于帐实不符问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些问题是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的,例如一些合理的物资损耗等,只要在规定的损耗标准和范围内,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对于超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帐实不符等情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报请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大量盘盈盘亏,或库存物资大量被盗、霉烂变质等,会计人员无权对这些问题作出处理,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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