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正保会计网校>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正保会计网校 初级会计师培训

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9日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初级会计职称

法的形式和分类

1、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1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3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件
4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 3) **地方**条件
5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6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重点理解**颁发了**.

2、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口诀
1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法成不成
2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3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内容很诚实
4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小三长特别一般
5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祖国
6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点击进入:初级会计师培训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