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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7日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知识点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概述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根据于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也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原因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发行可转换债券比发行普通债券融资成本低,因为可转换债券含有可转换为股票的权利,对于风险的变化不那么敏感,所以相应的补偿要求不高;第二,与立即发行股票相比,可转换债券对权益稀释的程度较低。
(三)股份转换与债券偿还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还事宜与此相同。
(四)赎回、回售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是指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这一点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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