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2日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
审判制度 |
1、合议制度 一审: ①独任制:简易程序,1个审判员 ②合议制:审判员 陪审员/审判员 二审: ①合议制:审判员,3人以上单数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
级别管辖 |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地域管辖 |
①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因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因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因公司事宜——公司住所地 因铁路水空运输——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因侵权行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铁路水空事故——被告住所地、最先到达地、最先将落地 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因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因继承遗产——主要遗产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
注:原告想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
判决 |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注: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决的,不能提出上诉,这是一裁定局原则 |
诉讼时效 |
①普通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②特别时效:身体、质量、租金、寄存,诉讼时效为1年 ③最长时效: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20年 |
诉讼中止 | 客观原因: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
诉讼中断 | 主观原因:当事人提出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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