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9日
民事诉讼 | |||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 |||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 |||
级别管辖 |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 ||
地域管辖 | 普通管辖 |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
|
特殊管辖 |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⑷外) |
||
专属管辖 | ⑴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 | ||
共同管辖 |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 ||
管辖 | 合同纠纷(可以: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2年 | ||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20年 | ||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
|||
中止 |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 ||
中断 |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 ||
一审 |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 ||
二审 | 终审判决 | ||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
点击进入:初级会计师培训
上一篇: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托收承付
下一篇: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委托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