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9日
《高级会计实务》第八章“金融工具会计”第五节知识点精讲:股权激励。其主要内容包括股权激励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本节主要介绍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
股权激励之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2)
目录:
(一)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和批准
(三)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四)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知识点概述: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2.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1)标的股票的来源
①一般上市公司
一般上市公司主要采用两种方式解决
股票的来源,即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公司自己的股份。
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是指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以期权约定的价格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可以回购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②国有控股公司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提示】
股权激励不能由国资委一人“埋单”。举例而言,如果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60%的股份,在支付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时,就只能支付相对应的60%;其余40%的激励股票来源,应由其他持股40%的股东支付。
(2)标的股票数量
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数量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特别需要均衡考虑的因素。如数量过多,对股本影响过大,还可能导致股东权益摊薄;如数量过少,可能难以起到激励作用。
①一般上市公司
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
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附加条件)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除应遵循一般上市公司的规定外,还应注意首次股权授予数量等方面的限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授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以内。
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12个月期间授予任一人员的股权(包括已行使和未行使的股权)超过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的,上市公司不得再授予其股权。
对于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股权授予的具体数量应从严把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股权激励的高管人员预期中长期激励收入应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对于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这个限制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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