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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5日

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公司债券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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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十八

知识点十八:公司债券的评级

(一)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的条件

1.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咨询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三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健全和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4)完善的业务制度;

(5)最近5年未收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而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7)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2.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内地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二)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的申请(递交的材料,了解)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三)评级方法、评级制度与评级的组织

1.评级方法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登记划分和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站、证监会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2.评级回避制度

(1)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厉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①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②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③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④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⑤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机构的证券;

⑥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的情况

(3)评级组织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制度、复评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和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

业务档案应当保存到评级合同期满5年,或者评级对象存续期满后5年。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四)公司债券评级的监督管理

1.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于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机构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等。

3.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4个月内,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4.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季度报告。

5.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高管进行监管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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