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5日
《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第二节知识点精讲: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概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财政支出类型、支付方式和程序、公务卡管理制度。本节主要介绍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中,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使用的是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此外,某些预算单位还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专户,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东 奥高会栏目精选稿件。
(二)预算单位相关国库集中收付账户的设立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阅读推荐: